国家采购平台“拉黑“之后:中建三局的违规转包行为何时罢休?
发布时间:2026-08-26 13:00 文章来源:人人头条 作者: 黄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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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水务局依法对中建三局涉嫌违规转包行为立案查处

 

       2026年7月1日,安宁市水务局向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正式出具了《办理结果告知书》(安水访(2026)25号),就该公司此前实名举报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宁市综合水利基础设施工程PPP项目中涉嫌违规转包一事,作出了明确答复。这份告知书是一份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经过调查核实后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书。它的核心结论是:中建三局在安宁市综合水利基础设施工程PPP项目中,涉嫌违法转包、分包,将依法立案查处,同时一并查处挂靠行为。

 

       这不是一份普通的信访回复。从“调查”到“立案查处”,是行政程序的关键一步。它意味着行政机关已经完成了初步调查,掌握了相关证据,认定违法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决定启动正式的行政处罚程序。
 

       一、调查核实的事实

 

       告知书披露了安宁市水务局调查核实的具体内容。经查,安宁市综合水利基础设施工程PPP项目于2021年11月成立项目公司安宁市渝宁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随后渝宁水务与中建三局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调查发现以下事实:中建三局项目经理葛某平未到场履职,唐亮、杨城、杨松等相关管理人员未提供公司社保证明和任职文件。与此同时,沙河水环境治:理工程的施工和主材采购,基本均由:分包单位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和采购。

 

       这两项事实,恰恰构成了认定

 

       转包的核心要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人员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当认定:为转包。同时,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由其他单位采购的,也属于转包的认定情形之一。

 

       项目经理不到场,意味着总包单位在项目现场的管理责任实际落空;管理人员无社保,意味着这些所谓的管理人员与总包单位之间不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主材由分包采购,意味:着总包单位连最基本的材料采购义务都未履行。

 

       当一家总包单位既未派驻自己的管理人员,又未承担材料采购义务,它在项目中实际承担的角色究竟是什么?

 

       二、32%“下浮”的处理

 

       告知书还披露了一个引发广泛关注的细节: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曾书面承诺

“结算按业主最终审定下浮32%”。32%是什么概念?建筑行业正常的总包管理费通常在3%到5%之间。32%的下浮比例,是行业合理水平的将近:十倍。当一家中小企业需要书面承诺“下浮32%”才能获得投标机会,当这个承诺成为参与竞争的前提条件,公平竞争的原则实际上已经被架空。

 

       安宁市水务局对此的定性是:

 

       “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结算按最终审定下浮32%”这一约定本身,安宁市水务局在告知书中表示,“没有法律明文禁止”,同时明确“由此引发的争议属于合同纠纷,建议深策景观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行政与司法各司其职的原则。对属于行政违法范畴的转包行为,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对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的32%下浮争议,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程序清晰,权责分明。

 

       告知书同时显示,深策景观此前反映的“阴阳合同”问题,暂无证据证明;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经核实已不存在。

 

       三、并非孤立事件

 

       这并非中建三局第一次因类似问题被官方点名。

 

       “据新华社《经济参考报》2025年10月14日报道,中建三局在军队采购活动中因违规分包被给予书面警告处理。报道还提及,2024年4月中建三局因‘涉嫌违规失信’被暂停全军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活动,2025年7月又因履约不当被联勤保障部队给予警告处理。”

 

       2026年4月,澎湃新闻报道,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行贿或帮助牟利,被禁止参加全军采购活动3年。”在地方层面,2025年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存在项目转包行为,被处以罚款。中建三局还因“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8.75万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违法分包被通报--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机械设备费用、主要周转材料费用,该情形属于违法分包。

 

 

       从军方到地方,从集团到子公司,违规转包、违法分包的问题似乎并没有因为一次次的通报和处罚而得。到彻底解决。

 

       四、正在变化的监管环境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已将“挂靠经营、转包”明确列入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这意味着相关责任人不仅要面对行政处罚,还可能面临个人追责,甚至终身追责。

 

       这不是一项可以忽视的规定。对央企管理者来说,违规转包的风险已经从企业层面延伸到个人层面。

2026年以来,建筑行业的监管力度持续加强。住建部通报了多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典型违法案例,违法行为包括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规避招标、转包及违法分包。水利部也明确要求,对转包违法分包等严重违法行为应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形成有效震慑。

 

       建设工程领域,“三包一挂”等违法行为长期存在,不仅引发大量纠:纷,还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影响工程质量,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法也关注到这一问题,并发出司法建议整治建筑市场乱象。

 

       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行政机关有明确的查处权限和处罚依据。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转:包行为一经查实,承包单位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安宁市水务局的这份告知书,正是这条举报通道正常运转的证明。

 

       五、结语

 

       一份告知书的分量,不在于它说了什么结论,而在于它揭示了一个什么样的现状。

 

       当“项目经理不到场”成为常态,当“32%下浮”成为潜规则,当“管理人员无社保”成为通行做法这说明建筑行业的某些环节,已经偏离了法治轨道。

 

       安宁市水务局的这份告知书,是对一个具体项目的调查结论,也是对行业乱象的一次提醒。而那个32%的“下浮”,或许就是下一个需要被正视和回答的问题。

 

       对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来说,无论规模大小、无论央企民企,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规范经营。这是市场经济的底线,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从军方“拉黑”到水务局立案查处,从行业通报到行政处罚,违规转包的代价正在升级。2026年是国务院明确要求“督促央企国企带头履行支付责任”的关键年份,也是国资委46号令将转包纳入终身追责的第一年。

 

       安宁市水务局的这份告知书,或许会成为建筑行业“转包潜规则”加速瓦解的一个注脚。该案的后续进展,包括行政处罚决定的最终作出,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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