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聚焦新疆讯(通讯员温道琛)4月27日上午,石河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老街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位于某路路东的沿街商户在未取得城管局批复的情况下,擅自设置门头牌匾。该行为违反石河子市城管局批复门头的程序,属于未批先建。执法人员立即进店了解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对店主讲明利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按程序对其违规设置门头的行为作出1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设置门头和户外广告时,应按照程序,持门头(广告)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门头牌匾效果图(前后对比照)等相关资料向石河子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得到批复后,再依照批复的门头设计规划标准设置门头牌匾。另外,在安装门头和户外广告时,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围挡。
在日常经营中,很多商家为了招揽顾客,会想方设法让自己的店铺引人注意,与众不同,最常见的办法就是设置独一无二的门头牌匾。可是,门头牌匾的设置也有明确的设置标准和规范,如果不符合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的后果。
下一步,石河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对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的整治工作将逐渐展开,严格批后监管,改变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设置无序、混乱的状况,进一步净化视觉环境,提升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管理水平。
温馨提示: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条例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