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聚焦新疆讯(通讯员贺龙东)房产是近年来人们关注的话题,在人们关心的购房问题上也出现了一些困惑,存在着一些风险,种种风险和困惑影响着我市房产市场健康发展,不仅给个人带来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结合房产执法监察工作实践,对人们在购房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作一提示:
风险一,担心买不上房,快速交钱,购房心里有保障。
持这种心理购房的人,在他们的心中大都存在着一个潜在认识:开发建设一切正常,到时住进新房,但如果不正常呢,风险就出来了,例如: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项目立项审批、土地使用权批复、建设规划、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些批复都有没有?以上这些只要有一项不具备,您购房就存在风险。如您购房时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说明开发商的房产项目还不具备预售条件,不能预售房屋,这时私下快速向开发商交钱,就存在着交了钱买不上房的风险,另外,购房户交的钱用途是什么?在收据上要写清楚,是购房款就不能写借条,是向开发商购的房,就要按营业执照上的法人名称在收据上落款并加盖公章。
提示:购房心切,交购房款要慎重。
风险二,图便宜,购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优惠政策住房,如经济适用房、解危解困房等。
经济适用房、解危解困房、安居房等优惠政策住房,因享受国家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价格比市场上的商品房便宜很多,个别购买户就加价私下出售,实际上这种私下交易行为对买卖双方都是有风险的。一是在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时间上的限制,首次购买优惠政策住房的住户要在取得房产证满三年后方可正常上市交易。二是对买受人的限制,对购买优惠政策住房不满三年,确需上市交易的,政府可按原价收购,并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三是交易费用的限制,对购买解危解困房、廉租住房取得房产证已满三年的优惠政策住房上市交易,除了正常交易要交的税费外,还要补交差价,对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产证已满三年上市交易,要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差价的全额。四是法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优惠政策住房私下出售的,一经查实,将按建设部令第69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这四个方面,在房产执法监察查处的案件中,都有所反映,比如优惠政策住房在私下交易中还没有等到三年,出售人就反悔不卖了,买卖双方的购房款债权债务法律问题,出售人意外死亡了,出售人一方房产的继承问题,出售人房子被抵押、查封涉及其他限制交易法律问题,出售人一房二卖携款远走他乡,两个买受人争房子讨房款问题,重复享受的优惠政策住房上市,买卖双方哪一方补交易差价款等等不可预见问题,这些风险都是实实在在的。
提示:仅贪图便宜,私下购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优惠政策住房,存在极大的风险,不要轻易购买。
风险三,购房户不重视《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房子是大件商品,到商店买商品,大家都知道向销售商要商品的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但恰恰买大件商品——房子,很多人却忽视了,或者有的购房户也拿到了开发商给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但翻看里面的内容发现,《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即没有填写任何质量保证内容,也没有开发商的落款盖章,居住使用新房,购房户没看明白《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对装修过程中有哪些物业管理规定,随意拆改房屋结构,在日后乔迁新居的使用过程中都会埋下隐患,比如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是房屋装修造成的,还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是质保期内的,还是质保期外的问题,如何界定?责任在谁?由谁解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