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流量”抹黑企业行为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5-02-18 07:59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 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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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2月17日电  (记者魏哲哲)客观的信用评价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6个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传统产业、中介行业、科技企业、征信机构等不同领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企业名誉权的全面平等保护和及时充分救济。

  坚决否定和及时制止损害企业名誉的违法行为,对于增强企业信心、稳定企业预期、激励企业家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在案例一中,杨某某作为房地产领域自媒体账号运营者,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分销代理行为评价为“搅乱市场”“打劫同行”等,引发较多社会关注和传播。人民法院判令杨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严厉惩戒恶意侵害企业名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实践中,很多侵害企业名誉权行为是通过网络实施的,这种侵权方式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同时,随着网络技术发展,新的信用评价手段不断出现,其中一些名誉侵权因素更具有隐蔽性。案例三中,企业征信机构错误将他人的违法犯罪信息关联到同名的某公司董事长卢某信息中,对该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判令企业征信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促进信用评价新业态与行业企业的良性发展。

  产品测评是互联网经济下的一种市场评价方式。测评人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实践测试对特定经营者、商品和服务作出评价和建议,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决策参考。“测评人应客观地发布测评内容,真实反映产品的质量、功能等,避免不当言论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虚假的测评信息不仅会误导消费者,还可能侵害相关主体的名誉权,破坏正常市场秩序。在案例五中,马某为汽车行业职业测评人,在未经实际测评也无其他依据的情况下,对某公司制造的汽车作出“跑偏”“制动失效”“质量堪忧”等描述,给企业名誉造成损害,人民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侵权,有助于明确测评言论的合理边界,规范引导测评业向善发展。

  网络媒体迅速发展,在信息传播、资源共享、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部分自媒体出于博取流量、吸引“眼球”等动机,发布关于企业的不实信息,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人民法院对此予以否定。案例二中,某传媒公司未认真调查核实即发布某饮品公司“裁员20%”等不实信息,制造热点、创造话题,对某饮品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判令该传媒公司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有利于规范网络媒体行为、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 人民日报 》( 2025年02月18日 13 版)

责任编辑: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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