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会堂召开“权利行使与企业经营权平等保护的研讨会暨《民法典》第535条理解与适用”学术研讨。
研讨会针对《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及202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公司法》《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等相关规定展开,围绕怠于行使及到期债权如何理解,债权人是否可以向相对人母公司主张权利,司法机关对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债权人权利行使和企业经营权平等保护如何平衡等问题发表意见,并结合近日超讯通信(603322)与浪潮软件集团之间的一起代位权诉讼案件个案深入探讨。
该案例涉及四方主体,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相对人母公司,其中相对人母公司为上市公司。2023年12月22日,相对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约定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50%,相对人于6周内供货。后债务人支付部分货款,相对人供货,双方协商未按主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量供货。2024年6月1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了主合同的约定交货数量、单价、总价,并实际变更了履行时间,目前合同正在履行中。债权人对相对人和相对人的母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对相对人母公司采取的查封冻结财产等保全措施,要求相对人和相对人母公司直接向其履行债务。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郭华教授指出,代位权的功能是债权保全。代位权行使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其不是基于合同而是一种法定权利,对代位权的行使应当严格限制,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在其看来,之所以代位权行使是因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当其行使影响到相对人的经营权,而这种经营权又可能影响到其合同或者波及其他相关权利,更应作为选择,不能简单或者一味向代位权倾斜。因此在行使时应考虑平衡各方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雷教授指出,代位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不能轻易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教授还提到,如果母公司是上市公司,财产保全行为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处理代位权诉讼时,应当严格审查。王雷教授特别强调,相对人不应包括母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指出,代位权的行使应当严格限制,尤其是在涉及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进行区分,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妨碍企业的正常发展。王教授进一步解释,《公司法》第23条的前提是要明确公司债权,这是基于合同相对性的,而代位权是法定的,在没有明确债权人是母公司的债权人前,不能将相对人的母公司列为被告一并起诉,如果起诉也应当驳回起诉请求。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申海恩教授认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未获履行,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已到期且未行使,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些条件的满足是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怠于行使权利是指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峰教授则表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利,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代位权的行使中,应当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不能简单地将母公司和子公司视为同一责任主体。
对于代位权行使过程中,突破相对人范围进行追责,尤其是相对人母公司是上市公司,一旦成为被告将会影响深远。参与研讨会的多名律师均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否适用问题,实践中将母公司一并作为被告应当谨慎。
值得注意的是,10月10日,司法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草案不仅重申了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和保护的原则 ,而且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旨在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个人成长。草案强调,既要积极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也要加强规范引导,确保其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持续壮大。
随着《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我国正逐步构建一个更为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的活力,也有助于推动民营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未来,随着更多具体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我们相信,中国的民营企业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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