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杨东主任领导下的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一直致力于社会公益服务,打造了一支“有爱心、有信仰、能战斗”的律师队伍,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附件】《矛盾纠纷调解培训课件》
一、调解的含义:
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
中国,调解主要有四种形式:诉讼调解(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和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二、调解的效力:
法院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调解的优势
一是时间短。通常情况下,一审诉讼程序3-6个月,而诉前调解期限一般为30天,通常5-7天会有初步调解方案。
二是成本小。诉讼需要诉讼费、律师费等。而诉前调解可以免交或减交诉讼费。
三是履行快。诉讼即使赢了官司,可能还要申请法院执行。而达成调解协议的,对方通常会主动履行。
四、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③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诉讼外调解,又称群众调解或人民调解。
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其成员扎根于群众之中,对群众之间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知根知底,所以调解委员的能动作用很大,方式灵活,方便易行。它突出的特点是能把纠纷解决在基层组织,还能起到宣传法制、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扩大的作用,因而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由于人民群众的调解有强大的生命力,对调解民事纠纷、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加强人民之间的和睦团结、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国司法部2018年4月份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76.6万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65.7万个,人民调解员366.9万人,其中专职调解员49.7万人。同司法诉讼相比,人民调解有着其突出特点和优势。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设立于社区和村委,人民调解员也来自于人民群众,对矛盾纠纷的产生根源往往比较了解,比较容易进行调解和处理,能够保证起到良好的调解效果;其次,人民调解没有设立司法诉讼那样繁琐的程序,方便人民群众便捷地参与调解;再次,人民调解不需要缴纳高额的费用,而且人民调解员可以因地制宜、因人而异,采取比较机动灵活的调解方式,有助于及时高效的解决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据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同志在2018年4月27日在北京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达900万件左右,调解成功率在96%以上。
五、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的纠纷解决方案。也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形成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协议主要依靠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道德约束力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当事人的诚信意识,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一)调解协议的生效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签订书面的调解协议书; 另一种是达成口头协议。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口头协议的内容。
(二)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首先,为了引导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慎重地处分权利,使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这两项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履行调解协议不仅是当事人的道德义务,而且是其法定义务。
六、人民调解的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人民调解法》总结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 确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这里应注意三点:一是双方共同申请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共同申请;二是申请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因此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是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三是司法确认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人民调解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调解受案的范围有哪些?
并不是所有的民间纠纷都可以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主要有:
(一)各类民事纠纷:包括婚姻、家庭析产、继承、赡养、抚养、抚育、劳动、债务、赔偿、宅基地、山林、水利、承包、租赁、相邻关系等。
(二)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纠纷:包括侮辱、诽谤、损害名誉、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
(三)新型矛盾纠纷:包括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土地承包、拆迁安置赔偿等纠纷。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受理的纠纷。
八、人民调解程序的启动方式和主体
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递交书面申请材料,也可以口头申请。二是调解组织主动调解: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即已经到公安部门或法院的纠纷,公安或者法院认为更适宜人民调解委员申请调解或者将纠纷移交人民调节委员会受理。但不论通过哪一种方式受理纠纷,都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组织调解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九、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现场秩序.尊敬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十、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无效及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人民调解协议必须具备如下要件才合法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调解协议有如下情形的则该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
以下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撒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撒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救济途径:
1.对已经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都反悔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原纠纷重新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申请仲裁或者起诉。
2.对已经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不履行的,对已经进行了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作出确定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申请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履行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醒:人民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但却不具备强制力,一方当事人反悔后拒不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司法确认是人民调解具备司法强制执行力的必要前提,因此,为了确保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得到最终的执行,防止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后,另一方当事人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救济途径,当事人最好在人民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样才使得在一方当事人不按调解协议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不经将纠纷申请仲裁或起诉,直接依据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便高效、快捷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这是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论断,是深刻把握矛盾纠纷发展与化解趋势,践行新发展理念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为推动多元化纠纷化解体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同时,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其中指出,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鼓励律师、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会工作人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设立调解工作室,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
为了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号召,以及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建设,我们需要积极培育社区调解力量,提高基层调解组织的专业能力。(本网记者金英勤 刘炳栋 特邀记者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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