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部门联合出台7项措施激发教师队伍活力 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28 07:43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 刘炳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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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3月25日讯 今天,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措施》(下称《措施》),通过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严禁违规抽调借用中小学教职工等7项具体举措,提高教师队伍管理效能,激发教师队伍活力。
 

 《措施》要求,全面推行教师岗位分层逐级竞聘,岗位竞聘应明确任职年限、能力水平、课时量、教学实绩等要求,突出课时量和教学实绩刚性要求,课时量达不到省定最低标准和教学实绩长期较差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参与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档次,在续签聘用合同时可转岗或低聘。
 

  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自2022年起,各地中小学核定的绩效工资增量全部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总量,教育行政部门结合编制、岗位等情况具体核算分配各学校绩效工资数量;学校要完善内部绩效考核评价和分配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比例应不低于70%;学校按照教职工岗位考核等情况对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具体分配时,要有效体现课时量和工作实绩,其中用于课时量和教学实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应不低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70%。
 

 《措施》强调,教育管理机构及其他非教学单位不得与中小学校混岗,不得占用教职工编制。严禁有关部门(单位)未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抽调借用中小学教职工。借用中小学教职工参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任务的,由借用部门(单位)向县级以上党委提出申请,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严禁中小学长期空编、大量空编。严禁各地政府违规使用编外教师,严禁中小学自行聘用代课教师。因培训、病休、生育等造成教师临时性缺员的学校,先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配予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经县级以上政府研究后,采取政府购买教学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足额保障。
 

  优化乡村学校布局和师资配置。各地要结合本地人口分布、地理条件、交通条件、城镇化进程和生源人口流动等情况,在“积极稳妥、应留必留”的前提下,通过加强公办寄宿制、校车接送服务等措施,对乡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进行撤并整合。推行学区内跨校走教制度,解决学科性、结构性缺员矛盾。严禁各地采取考选的方式遴选乡镇优秀教师进城。

 
 
 
责任编辑:刘飞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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